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汤光强,男,1964年7月31日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韩孟义,男,1962年6月20日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三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 本院在执行汤光强与韩孟义、荣成市三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案款728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劵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多次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