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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更513号

罪犯朱桂松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513号 罪犯朱桂松,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赣中刑一未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桂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赣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桂松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赣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桂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朱桂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桂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8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