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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839号

赖张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赖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839号罪犯赖张亮,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一切犯罪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4日作出(2011)赣监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3年03月30日作出(2013)洪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4年06月30日作出(2014)洪刑执字第3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2017)赣01刑更3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9年03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未交纳没收款8000元,未退赔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赖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张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