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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9执67号

岑敏巧、郭俊丰、郭某等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岑敏巧;郭俊丰;郭某;周子诚;蒋有智;李凯标;蒋仕良;李某;曾华安;李小友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9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岑敏巧,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 申请执行人郭俊丰,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系岑敏巧之子。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2003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法定代理人岑敏巧,系岑敏巧之女。 被执行人周子诚,男,1968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蒋有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李凯标,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蒋仕良,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200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曾华安,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李小友,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51154.4元,其中被执行人周子诚应赔偿55932.9元;被执行人蒋有智应赔偿95221.5元,蒋仕良、李凯标、李某、曾华安、李小友在继承李文斌遗产范围内负连带共同赔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子诚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剩余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除被执行人周子诚外其余被执行人无工作及正常收入,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土地,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待查明或申请人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029执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蒙 平

审判员 黄晋峰

审判员 黄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红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