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715号罪犯陈银新,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赣01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银新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赣01刑终40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银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9年04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银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银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