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678号罪犯曾桂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桂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5日作出(2014)浙金刑执字第4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赣01刑更字第5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桂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19年03月,获得监狱新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桂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桂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