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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执1195号之一

巴图巴雅尔罚金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巴图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1195号之一

被执行人:巴图巴雅尔,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 本院在执行巴图巴雅尔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7邢初1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刑事罚金6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10日移交执行,我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巴图巴雅尔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巴图巴雅尔的车辆信息、银行、地方银行等予以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巴图巴雅尔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巴图巴雅尔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119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审 判 员  王世雄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执 行 员  张晓军

书 记 员  范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