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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760号

袁仕生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袁仕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760号罪犯袁仕生,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赣04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仕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仕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另查明,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袁仕生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仕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