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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执73号之一

谢先清与肖在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先清;肖在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先清,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肖在雄,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先清与被执行人肖在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肖在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8)鄂90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肖在雄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肖在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谢先清未提供被执行人肖在雄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在雄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俊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