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宋显涛,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景平,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显涛与被执行人张景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景平无房产、土地、证券、存款、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宋显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12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孙 超
审判员 尉静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大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