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447号 罪犯刘经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赣07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经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571089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经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4次。本次履行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经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经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