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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22民初1998号

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聒红、余婷玉、李铁、谭美丽、滕建平、宜章县国泰医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聒红;余婷玉;李铁;谭美丽;滕建平;宜章县国泰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2民初1998号

原告: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喜庆。

被告:姚聒红。

被告:余婷玉。

被告:李铁。

被告:谭美丽。

被告:滕建平。

被告:宜章县国泰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聒红、余婷玉、李铁、谭美丽、滕建平、宜章县国泰医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2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雪芬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