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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249号

陈永兵、陈清白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9-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永兵;陈清白;曾国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兵,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清白,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国生,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永兵因与被申请人陈清白、一审被告曾国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永兵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陈永兵与陈清白为定作承揽关系,认定错误。本案陈永兵是由陈清白联系来到厂房中的,并在陈清白的授权和指示的范围进行特定的劳务即维修行吊,受陈清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过程并不是独立的,双方存在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提供劳务对价,还从中获取利润。本案中,陈清白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陈永兵没有享受劳动报酬以外的利益。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陈清白仅承担40%损失的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陈清白提交书面意见称,陈永兵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永兵受陈清白指示,在维修行吊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陈永兵以自己的技术、工具提供维修服务,向陈清白交付工作成果。陈清白支付陈永兵的维修服务费,是以陈永兵完成工作成果为对价,双方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故二审认定陈清白与陈永兵之间为定作承揽关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陈永兵明知行吊设备为高空危险作业的情况下,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采取防护措施,在承揽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且陈永兵不具备修理行吊机器的相关资质,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陈清白作为定作人,指示陈永兵进行高空危险作业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二审判令陈清白承担40%损失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永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陈永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为民

审判员  陈乐思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必林

书记员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