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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3执483号

高志海与李万有、王渊、邵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志海;李万有;王渊;邵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3执483号申请人高志海,男,汉族,1982年04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前旗敖勒召其镇巴音小区**楼****。被执行人李万有,男,汉族,1980年09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马场井村div>被执行人王渊,男,24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砖厂小区div>被执行人邵丽霞,女,25岁,汉族,职工,现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零公里div>高志海申请执行李万有、王渊、邵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的(2019)内062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志海于2019年0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依法给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05月14日给被执行人苏雅拉吉日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0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高志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623执4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森 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希如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