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孟海勃,女,1977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都晓峰,男,1980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常艳明,女,1979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郭成义,男,1964年06月20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孟海勃与被执行人都晓峰、常艳明、郭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吉02终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海勃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00,000.00元。执行费18,400.00元,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都晓峰名下多张银行账户内存款2718.02,郭成义名下多张银行账户内存款5810.23元,常艳明名下多张银行账户内存款81,404.45元,共计89,932.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郭成义于2018年9月20日将执行款80000.00元汇至本院,本院已依法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晓峰、常艳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查封;工商、证券、阿里巴巴、支付宝、京东账户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被执行人郭成义名下有一坐落于口前镇建设路以北平安御园20号楼1层19号门车库(所有权证号:1-57491,建筑面积:28.62平方米),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库的房籍。被执行人常艳明名下有一车牌号码×××的丰田牌小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的车籍,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202执1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被执行人仍有履行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兴国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卢 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