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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5民初709号

赵晓云、丁春艳等与喻世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8-0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晓云;丁春艳;赵环宇;喻世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5民初709号

原告:赵晓云,女,194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丁春艳,女,1964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赵环宇,女,1989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晶,系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世宇,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

负责人:曲庆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恒,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晓云、丁春艳、赵环宇诉被告喻世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下简称“营口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晶、被告沈阳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被告营口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恒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世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是,1、医疗费2821元。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抢救费票据2张2821元;2、死亡赔偿金636400元。赵某1964年12月4日出生,56周岁,赔偿20年,每年31820,计63640元;3、原告赵晓云被扶养人生活费37005元。赵某被扶养人一人,母亲赵晓云,1943年2月15日出生,77周岁,赔偿5年,抚养义务人三人,长子赵某,次子赵玉生,三子赵玉和,每年22203元,计37005元;4、丧葬费37632元。要求依法赔偿;5、精神抚慰金5万元。此事故造成原告家属赵某死亡,赵某无事故责任,要求在强制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6、处理丧事住宿费1646元,餐饮费156元(目前只有156元正规餐饮发票)、交通费4182.87元(其中加油费2272.87元,高速公路费1910元)、误工费用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3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故被告应依法赔偿。共计:774842.87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8日01时23分,喻世宇驾驶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内乘坐黄吉壮)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线(沈西大道)81km+200m(辽中县,遇右前方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头南尾北处于停驶状态的赵某驾驶其所有的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载辣椒),及在车下处于直立状态的赵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载货物损失,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喻世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查,辽H×××××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投保强制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8日01时23分,喻世宇驾驶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内乘坐黄吉壮)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线(沈西大道)81km+200m(辽中县,遇右前方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头南尾北处于停驶状态的赵某驾驶其所有的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载辣椒),及在车下处于直立状态的赵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载货物损失,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喻世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查,辽H×××××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投保强制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我向法院支付了两起关联案件的诉讼费,因被告喻世宇在另一起案件中给死者垫付了医疗费2821元,故本案诉讼费我自行承担,不再要求被告喻世宇支付。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将医疗费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告喻世宇辩称,未出庭应诉,提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沈阳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及司机应证件齐全,限额内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不应承担。 被告营口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的肇事车辆辽H×××××号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合法损失,首先应由该车辆的交强险在其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我公司在核实被告喻世宇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行驶证、驾驶证及运营手续后我公司同意赔偿,但是该车辆的挂车辽H×××××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该挂车的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也应予赔偿,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应由我公司及该挂车辽H×××××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处理丧事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应已经包含丧葬费内,不应在予以赔偿,其他详见质证意见。精神抚慰金过高。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8日01时23分,被告喻世宇驾驶车牌号为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重型集中向半挂车(车内乘坐黄吉壮)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线(沈西大道)81km+200m(辽中县,遇右前方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头南尾北处于停驶状态的赵某驾驶其所有的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载辣椒),及在车下处于直立状态的赵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J×××××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载货物损失,赵某经抢救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辽中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喻世宇驾车忽视交通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另查,吉J×××××吉J×××××号车登记在刘长利名下,但三原告提供车辆买卖协议证明2019年7月18日刘长利将该车辆卖给死者赵某,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辽H×××××号车在被告沈阳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在被告营口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时被告喻世宇驾驶证、车辆行车证等手续齐全。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务家属误工住宿等费用。 另查,死者赵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原告赵晓云系死者母亲1943年2月15日出生,赔偿5年,抚养义务人三人(长子赵某、次子赵玉生、三字赵玉和)、原告丁春艳系死者妻子、原告赵环宇系死者长女。死者赵某的父亲已过世。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喻世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经辽中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喻世宇驾车忽视交通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核查,可列入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为:医疗费2821元(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门诊抢救费票据2张2821元)、死亡赔偿金636400元(死者赵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赔偿20年,即31820元×20年=636400元)、被扶养人赵晓云生活费37005元(被扶养人赵晓云系原告母亲,1943年2月15日出生,赔偿5年,抚养义务人三人,其生活费应计算为22203元×5年÷3人=37005元)、丧葬费37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一节,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12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院酌情支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6000元。本案涉及的赔偿款三原告均同意由丁春艳一人领取,亦是三原告之权利,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春艳医疗费282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春艳部分死亡赔偿金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春艳剩余死亡赔偿金506400元、丧葬费37632元、被扶养人赵晓云生活费37005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6000元;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以上款项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喻世宇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赵晓云、丁春艳、赵环宇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铁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