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陈仕良,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陈则朱,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仕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陈仕良与被执行人陈则朱、陈仕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24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陈仕良与陈则朱、陈仕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于2019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则朱、陈仕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以(2018)闽0124执39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仕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闽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张荣杰(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3××××××××)以人民币3699600元竞得上述房产,陈仕良按债权比例分得执行款7243元。另外经查,被执行人陈仕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车位已经被晋安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陈仕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已经被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暂无法处置。经查,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因此无法参与分配。另外我院以(2019)闽0124执13号案件轮候查封了陈仕挺名下车牌号为闽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该车已经被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封,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下落。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则朱、陈仕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伶俐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