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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执266号

刘玉欣、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欣;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0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欣,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守敬北路交通花园**楼**,组织机构代码:58694908-7。

法定代表人:刘国东。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北屋村织机构代码77771888-X。

法定代表人:魏孟强。刘玉欣申请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和号车辆的档案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连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西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