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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130号

10130范志云与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志云;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2民初10130号

原告:范志云,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平,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

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志云与被告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2019年6月28日,范志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志云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志云承担。

审判员  盛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