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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501号

常新英、贾培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新英;贾培祥;贾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常新英,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贾培祥,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贾守国,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新英与被执行人贾培祥、贾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8)鲁1702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