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常新英,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贾培祥,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贾守国,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新英与被执行人贾培祥、贾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8)鲁1702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