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皖0822行初24号原告何金平,男,1984年10月07号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山湖社区方兴苑A-1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000031111444。法定代表人汪峰,镇长。出庭负责人王思兴,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02003114361T。法定代表人章洪海,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诚,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副局长。
原告何金平诉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9年4月15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金平,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王思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金平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要求按照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再婚配偶吴新疆及女方子女吴赢认证为安置人口的信访事项。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何金平属公告后再婚,不符合增加安置人口范围。
原告何金平不服,向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决定。
原告何金平诉称,迎江区人民政府该复议决定书错误。根据2018年4月10日公布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80号令,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原告村集体于2016年6月1日启动项目,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均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因此,原告所适用的是2014年6月1日施行的第80号令。根据2014年6月1日施行的第80号令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己实施征地的,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地的,按照本办法施行。本市己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被告老峰镇人民政府依据的所谓棚改指挥组征迁问题回复单以及请示单均无法律效力。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口。第二十八条,应当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会展中心项目应当安置人口认证基准日为2016.6.1-2017.12.31),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拆迁过程中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因此,原告本人加上婚入人员吴新疆、吴赢则是3个安置人口。并且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待产孕妇为1人可以按2人计算安置人口,吴新疆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与原告生育两名子女,并且其婚后己向老峰村委会领取准生证明,充分说明其意图,而在2017年1月10日,吴新疆因患多发性重度子宫肌瘤,术后要两年后方可再次备孕,并要求保留生育功能第二项,依法结婚未生育的家庭应当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原告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婚未生育子女,本次与吴新疆依法结婚后因意志外的因素在签署拆迁协议时仍未生育子女,符合本项规定。原告的妹妹何玲时达31岁,离婚后未再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未婚人员,1人可以按2人计算安置人口。因此,老峰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原告家庭合计6个安置人口的补偿。
原告对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服依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撤销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二、撤销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判决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依照时效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给予原告家庭6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偿。原告何金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信访事实。证据二: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行政复议的事实。证据三:第0004719号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原告家庭补偿安置实际情况。证据四:购房收条。证明原告住房面积不足向集体内部成员购买的20平方,是用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的。证据五: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吴新疆2016年6月30日登记结婚。证据六:吴新疆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吴新疆有再生育子女的意愿,但因患病暂时不能生育。证据七:2018年5月10日公布的安庆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全文。证明现行安置补偿办法对征迁期间内属于初婚的人口应当予以认证。第三十四条规定证明生效时间是2018年5月10日。证据八: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安庆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全文。证明:第二十八条,本集体范围内的合法婚姻婚入人员为应当安置的拆迁过程中的自然增长人口。证据九:投递邮戳。证明:原告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时间。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1、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告提出拆迁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同日受理该信访事项并送达原告,2018年11月9日,被告作出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同日送达原告,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合法。2、被告在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按照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结婚未生育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该要求不符合《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的规定。会展中心项目于2016年6月1日发布通告,应当安置人口认证基准日为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根据2015年12月21日市棚改指挥部政策指导组《征迁问题回复单》编号第29号、2016年8月15日《棚改项目征迁问题处理请示单》(编号2016年-23号)征迁项目认证期间符合市政府80号令第25条规定的且男女双方均为初婚的可视为应当安置人口,即公告后结婚的,双方均为初婚的可以给予认证,双方或者有一方为再婚的配偶及其子女不予认证。而原告何金平与吴新疆于2016年6月30日结婚,属于公告后再婚,不符合安置人口范围,因此对吴新疆及其女儿吴赢未予以认证。但被告在安置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原告离婚无子女家庭情况,参照市政府80号令第26条第(五)项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人员的规定,为其按照2个人口给予安置,因此原告要求以依法结婚未生育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二、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按照时效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给予原告家庭6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首先,原告诉求给予原告家庭6个安置人口已经超过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诉求,即该诉求超过拆迁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其次,原告诉求按照《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25条、第28条规定,对吴新疆和吴赢的户口进行认证,但根据相关规定(上一条已论述),吴新疆、吴赢不符合安置人口范围,因此被告对吴新疆及其女儿吴赢的户口未予以认证,是正确的。另被告在安置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原告和其妹妹何玲均是离婚无子女的家庭情况,参照政府80号令第26条第(五)项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人员的规定,为其各按照2个人口给予安置,因此原告诉求按照市政府80号令第26条依法结婚未生育再增加安置一个安置人口,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该户户口安置结果已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诉求给予原告家庭6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原告的诉求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我方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依法延长调查审理期限30天并书面告知了原告,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并随后向原告送达了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的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告作出的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按照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结婚未生育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告经审查认为,该要求不符合《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的规定。会展中心项目于2016年6月1日发布通告,应当安置人口认证基准日为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根据2015年12月21日市棚改指挥部政策指导组《征迁问题回复单》编号第29号、2016年8月15日《棚改项目征迁问题处理请示单》(编号2016年-23号)征迁项目认证期间符合市政府80号令第25条规定的且男女双方均为初婚的可视为应当安置人口,即公告后结婚的,双方均为初婚的可以给予认证,双方或有一方为再婚的配偶及其子女不予认证。而原告何金平与吴新疆于2016年6月30日结婚,属于公告后再婚,不符合安置人口范围,因此对吴新疆及其女儿吴赢未予以认证。但被告在安置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原告离婚无子女家庭情况,参照市政府80号令第26条第(五)项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人员的规定,为其按照2个人口给予安置,因此原告要求以依法结婚未生育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一、《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明第一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以及目的。
二、《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还有国土部门提供的2015年12月21日《征收问题回复单》,2016年8月15日棚改项目征迁问题处理请示单。事实证据:证据一、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目的:被告主体身份情况。证据二、1、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峰政[2018]29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3、关于何金平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申请书一份。4、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以上证明依据信访条例受理、作出决定相关的事实。证据三:1、关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峰片两区共建二期项目一会展中心项目建设的通告【安开管发[2016]28号】一份。证明目的:会展中心项目于2016年6月1日发布通告,应当安置人口认证基准日为2016年6月1日。2、何金平和吴新疆的结婚证一份,何金平与杨燕(2012)宜民一终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目的:被告何金平与吴新疆于2016年6月30日结婚,属于公告后再婚,不符合安置人口范围,因此对吴新疆及其女儿吴赢未予以认证,符合相关规定。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目的:原告已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户口安置人数已经予以解决,原告已经认可。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一、《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迎江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法律依据。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证明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第二十八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依据。
二、《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办法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还有国土部门提供的2015年12月21日《征收问题回复单》,2016年8月15日棚改项目征迁问题处理请示单。事实证据:证据一、1、迎府复受字[2019]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份。2、迎府复延字[2019]2号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一份。3、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目的:被告作出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证据二:关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峰片两区共建二期项目一会展中心项目建设的通告【安开管发[2016]28号】一份。证明目的:会展中心项目于2016年6月1日发布通告,应当安置人口认证基准日为2016年6月1日。证据三:结婚证一份,(2012)宜民一终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目的:被告何金平与吴新疆于2016年6月30日结婚,属于公告后再婚,不符合安置人口范围,因此对吴新疆及其女儿吴赢未予以认证,符合相关规定。证据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目的:原告已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户口安置人数已经予以认可。经庭审质证,原告何金平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五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不能确定,而且收条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吴新疆和何金平在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事实,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七,2018年该份文件不是政府80号令,应该是政府17号文。虽然该文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案,但是明确了只有在公告日之后初婚状况才能进行户口认证。对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国土局的批复单及请示单对80号令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解释说明,明确了公告后初婚的才属于自然人口增长,再婚的不属于人口安置对象。对证据九,真实性不明确,不能反应是收到什么文件内容,请迎江区政府核实。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及证据八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证据九,三性均有异议,将后期核实原告的证据指向的事实,但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之后并未向本院提交具体书面质证意见。综合双方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各方所举证据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分析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查查明,为建设安庆东部新城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发布《关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峰片两区共建二期项目—会展中心项目建设的通告》【安开管发[2016]28号】,原告何金平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社区奋发组197.22平方米房屋在此次征迁范围内。2017年8月31日,原告何金平与安庆经济开发区老峰镇大建设征迁指挥部签订了编号为000471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证户口为4人,其中何金平为离异无子女认证2人,何金平的妹妹何玲为离异无子女认证2人。后原告何金平认为对其再婚配偶吴新疆及女方子女吴赢也应认证为安置人口。2018年8月15日原告何金平向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请求撤销第0004719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受理并于2018年11有9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何金平属公告后再婚人员,对吴新疆及女方子女吴赢不予认证。
原告何金平不服,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于案情复杂,经延期30天调查审理,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决定。另查明,原告何金平于2012年5月9日与杨燕经安庆市中级人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何金平与吴新疆于2016年6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21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吴新疆婚前于2000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吴赢。
本院认为,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何金平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原告,程序符合《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原告何金平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何金平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社区奋发组197.22平方米房屋在两区共建二期会展中心项目范围内,属安庆市迎江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对照安庆市经开区老峰片两区共建二期会展中心项目建设通告的时间(2016年6月1日),应当适用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简称市政府80号令)。根据市政府8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2、依法结婚未生育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拆迁过程中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原告何金平属依法结婚未生育,应认证2人。另征迁公告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而原告何金平与吴新疆结婚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属公告后再婚,吴新疆及其子女吴赢不属于市政府80号令户口认证的范围。故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何金平要求撤销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峰政[2018]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迎府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成立,其要求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依照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给予6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渺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静
书记员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