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02民初3054号
原告:赵蕊,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周口市方圆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登记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西段南侧皮毛厂院内,现实际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汉阳北路神农庄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317569422M。
法定代表人:崔国良。
原告赵蕊诉被告周口市方圆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义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口市方圆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还清原告欠款肆仟元整(4000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2012年2月底原告辞职,当时被告欠原告8200元工资未结清。被告于3月2日写下欠条,写明欠原告8200元,承诺4月15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到目前为止,被告3月15日还款1200元,4月15日还款2000元,4月17日还款1000元,剩余4000元被告拒不还钱,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方圆义齿公司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赵蕊在被告方圆义齿公司务工,被告方圆义齿公司在接受原告提供劳务后应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方圆义齿公司在向原告出具拖欠劳务报酬的欠条后,拒不按欠条上约定的日期按时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圆义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口市方圆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蕊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口市方圆义齿制作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