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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4017号

徐国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4017号罪犯徐国辉,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杭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2015)洪刑执字第5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在江西省洪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林、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国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9年3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6个。另查明,原判认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次假释交纳罚金20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辉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