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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565号

吕亭昭、刘昌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亭昭;刘昌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吕亭昭,男,1953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昌胜,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亭昭与被执行人刘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标的款15000.00元,余款227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王善东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