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连女,女,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顾某,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钱晓琳,女,2000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钱焕进,女,2011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理人:顾某,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王荣山,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女、顾某、钱晓琳、钱焕进与被告王荣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银贵
审判员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