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恢40号
申请人:聂仁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吴荣瑛,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聂仁杰与被执行人吴荣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宜民一初字第000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