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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恢40号

聂仁杰、吴荣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仁杰;吴荣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恢40号

申请人:聂仁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吴荣瑛,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聂仁杰与被执行人吴荣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宜民一初字第000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