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921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对原告焦学儒、王雪花和被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街道冯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9)豫12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焦学儒的出生时间、身份证号、住址补正为“1947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禹王路街道冯佐村****。”
审判员 卫鸿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