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龚文渤,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5779。
法定代表人:周颖,董事长。 龚文渤与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18]207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需向龚文渤支付案款23856.5元。执行费2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证券可供执行,名下亦无车辆等已登记的动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处置。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491执15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