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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执1583号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葛丽娟、范高中、魏广军、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葛丽娟;范高中;魏广军;张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802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农信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智超,系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员工。

被执行人:葛丽娟,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范高中,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魏广军,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02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葛丽娟、范高中、魏广军、张华未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葛丽娟、范高中、魏广军、张华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2018)豫0802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丽娟、范高中、魏广军、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