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03执660号申请人邯郸宾馆,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负责人潘吉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关于申请人邯郸宾馆与被执行人刘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403执6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代理
审判员 苏延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