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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3执660号

邯郸宾馆、刘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宾馆;刘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03执660号申请人邯郸宾馆,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负责人潘吉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关于申请人邯郸宾馆与被执行人刘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403执6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代理

审判员  苏延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