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623民初2486号之二

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燕茂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燕茂;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民初2486号之二

申请人: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33754955X4。

法定代表人:孙邵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忠,福建力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燕茂,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牌,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燕茂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赵燕茂的银行账户存款102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赵燕茂的银行账户存款10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市一品名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锦洪

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

人民陪审员  蔡艺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