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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0281号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刘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0281号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40235。法定代表人徐陈爱。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力高国际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53476872C。法定代表人高明。被告高超,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刘洪,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成武县,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刘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了《LED显示屏定制合同》(合同编号:DL-DCSD20170412),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制作LED电子显示屏,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90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仍拖欠余款1,258,000元未付。被告高超、被告刘洪自愿为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LED显示屏定制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逾期未支付的,除了足额支付外还应支付违约滞纳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LED显示屏余款人民币1,258,000元及违约滞纳金人民币46,400元(按合同总价款0.05%/天的标准,从2018年6月30日暂计立案之日,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人民币1,304,400元;2、被告高超、被告刘洪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违约滞纳金计算基数变更为合同余款。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刘洪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LED显示屏定制合同》(合同号DL-DCSD20170412),约定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制作德彩光电4.8全彩显示屏,合同总价款为290万元,合同签订二个工作日内,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9万元作为预付款,原告收到款项后即日启动生产,余下货款261万元以原告发货次月开始计时,按月支付,按合同约定分12期支付,每月10号前支付,被告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余款总价0.5%每天的违约滞纳金,若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逾期超过30日,则剩余未支付货款即时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所有货款;交货期为40天,自原告收到全部预付款的次日算起;收货地点为被告指定交货地点,由原告代办托运,运费同原告承担;为担保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对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的实现,被告高超、刘洪自愿为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因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全部损失及费用;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本合同项下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2018年6月7日,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高超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与原告签订《LED显示屏定制合同》,合同编号DL-DCSD20170412,合同总价款290万元,原告已按约定交货,显示屏运转良好,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144.2万元,尚未支付货款145.8万元,现承诺该笔货款分三次支付,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45.8万元。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4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LED显示屏定制合同、付款承诺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LED显示屏定制合同》(合同号DL-DCSD20170412)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刘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采信原告提交的主张及证据。根据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高超出具的《付款承诺函》,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金额,本院依据原告主张认定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金额为125.8万元。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原告依据合同及付款承诺函约定诉请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合同未付余款125.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滞纳金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被告高超、刘洪自愿为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高超、刘洪对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8万元,并支付滞纳金(以125.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高超、刘洪对上述货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2,060元,由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负担785元,由被告山东东方星悦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超、刘洪负担21,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叶  广  源

人民陪审员 程  璐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嘉怡(兼)

书 记 员 张  美  乔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