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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2执8号

李富民诉孙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富民;孙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民。被执行人孙义。李富民与孙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2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富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富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富民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立新

审判员  王晓海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