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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刑更494号

贺成志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当事人
贺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刑更494号罪犯贺成志,男,1975年11月23日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5)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成志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鲁04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9年5月2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贺成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成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1日,被监狱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部分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并出具了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贺成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狱内收支及消费证明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贺成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贺成志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依法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成志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衣媛媛

审判员  纪金洁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