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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02民初1223号

刘广东与邵忠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邵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1223号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邵忠平,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邵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广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慧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