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1223号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邵忠平,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邵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广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慧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