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183执1022号 本院在执行泰林电缆有限公司与刘海莎、刘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经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刘海莎、刘伟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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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183执1022号 本院在执行泰林电缆有限公司与刘海莎、刘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经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刘海莎、刘伟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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