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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执101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张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洁、李昌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奥,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小,被执行人张奥居住地在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经报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现本案移交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206375号裁决书由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世江

审 判 员 黄常舒

审 判 员 刘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春林

书 记 员 肖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