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2民初5999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栋亮,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范晋红,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金融公司)诉被告梁栋亮、范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3.5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