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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民终1612号

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

法定代表人:王彪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

法定代表人:王春文,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代理人:刘友青、丁雯玉,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1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