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26执46号

丁敬国、王正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敬国;王正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46号

申请执行人:丁敬国,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正华,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丁敬国与王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正华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丁敬国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扣划王正华存款18000元外被执行人王正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