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 被执行人许爱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永芬,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永妹,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许爱国、胡永芬、胡永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2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韩 涛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