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594号罪犯李玉春,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甬仑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假释期间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与原犯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10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19年03月,获得监狱新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