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26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春。被执行人马志中。被执行人王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春与被执行人马志中、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0626民初2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绥江县不动产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芳的一套房产,因被执行人王芳的该套房产仅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王芳房产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9)云0626执30号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权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