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4653号
原告:常州市尼尔司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34515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城东工业园杨江路**。
法定代表人:承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双扬传动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UTNYY1B,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司徒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登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尼尔司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双扬传动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尼尔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尼尔司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常州市尼尔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存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 娟
书 记 员 史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