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14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莲花社区双枫西路。
负责人:刘军,行长。
被执行人:易德明,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董冬桃,女,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与被执行人易德明、董冬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4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易德明、董冬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德明、董冬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德明、董冬桃银行存款1057185.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易德明、董冬桃应得收入1057185.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易德明、董冬桃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晶辉
书记员吴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