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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3728号之一

颜邦林、华刚、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邦林;华刚;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颜邦林,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荣、史淑艳,均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林上路华美达广场2号楼212号,营业执照440681000400096。

法定代表人:华刚。

被执行人:华刚,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颜邦林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颜邦林,并支付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颜邦林,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刚的财产状况,发现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华刚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刚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并扣划了账户内的存款合计43405.26元,扣除执行费1058.67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42405.2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华刚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工嘉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华刚限制高消费,于5月31日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42405.26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