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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2执105号

马立新与磐石博仁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立新;磐石博仁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马立新,男性,1967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高新区。

被执行人:磐石博仁医院,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立新与被执行人磐石博仁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01,622.60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吉02破申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郑海波对被申请人磐石博仁医院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202执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