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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5执148号

杨开智与罚金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开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5执148号

被执行人:杨开智,男,生于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开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开智的价值2000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