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5执148号
被执行人:杨开智,男,生于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开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开智的价值2000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