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康秀云,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西川,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执行人:宋冬玲,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康秀云申请执行李西川、宋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6日向李西川、宋冬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后于2019年3月1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西川、宋冬玲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李西川、宋冬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李西川、宋冬玲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进行查询,经查李西川、宋冬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李西川名下有一套房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岭南路焦矿机关家属区**楼**,该房产本案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李西川、宋冬玲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李西川、宋冬玲名下无投保记录;本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李西川、宋冬玲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李西川、宋冬玲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令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