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3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升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34536U。
法定代表人:郑炎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懋,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凡,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芳,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全,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聪,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飞凡、周桂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5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海欣 关注公众号“”